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涉及于被判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行为者,若其满足如下几方面要求,可予以缓期执行。
具体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
(2)存在认错悔过表现;
(3)不会出现再次触犯法律的风险;
(4)宣告缓刑无重大负面影响于所居住地区社群。
在此基础上,还可进一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某类事件,进入特定区域及场所,与特定人群接触等活动。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者,如同时受到附加刑罚,则仍需继续执行原定刑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对于有意阻碍或破坏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从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不等;
数额大且情节恶劣的,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金额为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额较大的;
(2)未经许可擅自持有人他人的信用卡,且数目较大的;
(3)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他人信用卡的;
(4)使用欺诈手段套现和转售、收购、或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