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任何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做法均被视作侵权行为。
若未产生严重后果,则侵权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其中自然包含了针对受害者心理创伤所应付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然而,此类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
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仅会追责其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之中,若情节轻微且未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侵权方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具体而言,侵权方可能因下列行为之一而遭受惩罚,轻则处以五日内的拘留或数额为五百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重则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款外加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通过书写恐吓信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不实言论贬损他人的;
(三)捏造虚构之事诬称他人触犯刑事法律,意图让他人面临刑事起诉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进行恐吓、侮辱或者暴力行为的;
(五)多次发送猥琐、骚扰、恐吓或者其他不当信息,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私自窥探、拍摄、收听、传播他人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