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依法负有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为确保货物顺利运输,托运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向承运人准确提供关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接受指示的收货人信息,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及预计送达的收货地点等一系列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关键性信息。
若托运人在此过程中未能如实申报或遗漏重要事项,导致承运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其须对后果负责,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该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托运人负责运输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则应对这些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处理,附上相应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且,需提供详尽的书面资料,详细记载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及其所应采取的防护措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