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事宜上,债务问题无必然关联。
夫妇之间关于婚姻的结束,独立于他们的经济状况。
而就私人债务而言,其责任归属为相对应的负债人本身;
然而针对共同债务而言,则是夫妇双方需共同承担。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偿还全部欠款或者部分财产属于单独享有,那么双方可协议进行偿还;
若是协商未果,则须由法庭宣判。
当诉讼双方的离婚协议或法庭审判的判决书,或调节协议已经决定了财产的划分,债权人仍然可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要求;
但若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共同债务的还贷责任后,要求另一方依照离婚协议或者法庭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债务的,法庭将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主要源自满足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共同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收入和分配等相关事务中产生的,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在结婚前借出的用以购买物品的资金已经变成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而为这个购买过程支付的任何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2)无论是为营造家庭的和谐生活环境,还是维持正常生活运转所需的债务,都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的生产或商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是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把获得的收入用作家务开支或与伴侣共享所产生的债务,也都是共同债务;
(4)夫妻中任意一方或者两人都可能因为生病、照顾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中有此外还有可能因为抚养子女、监护养老义务人所引发的债务;
(6)夫妻双方事先约定的共同债务;
(7)除了以上列举的内容之外,所有被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