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持有不满,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愿:
首先,若是您对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异议,那么您理应向设立此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其次,如果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并以自己的名义做出了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您若有疑虑,可以向设立此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再者就是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任何不理解之处,都可以按照同样的方法,向直接管理此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属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的共同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感到疑惑时,您可以向这些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提出行政复议请愿。
而行政复议流程将会包含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复议申请环节,然后接踵而来的会是复议受理环节,紧接着就是行政复议环节,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执行阶段。
《行政复议》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