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庭外和解谈判均已全面完成,且各方都严格遵守了协议相关条款,那么,当任何一方中途提出反撤销或违约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但是,当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这项和解行为违背了自愿性、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将会考虑重新启动相关流程并作出裁决。
假如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达成全面的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完毕,而受害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亲亲属却在此基础上再次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这一申请。
然而,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和解协议严重违反了自愿性、合法性的原则,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得不考虑重新启动相关司法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发、涉嫌犯有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所列举的犯罪类型,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或除去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心懊悔,能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受害者也愿意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和解,前提是涉嫌的罪名必须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
在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尊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各方充分知情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被告人明确承认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同时表示真正的忏悔;
(2)被告人以向受害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
如涉及到赔偿损失,需要仔细写明赔偿的数额及其具体结算方式等等;
如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需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销诉讼请求;
(3)受害者自愿提出和解的建议,请求或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发落。
这份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当时在场的法官共同签署确认,但无需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
和解协议书应当制作三份,各方当事人各自持有一份,另外一份则交给人民法院作为备案资料以便日后查阅。
对于和解协议中有关赔偿损失的具体内容,若双方当事人均希望对这一信息严加保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以确保信息安全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