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嫌疑人接受了处以三个月的法定监禁以及等候三个月再履行的判罚,即被判处为期三个月的约束。
倘若在此期间他并无再度犯罪,那么此案经过三个月的宽限期后,原来判决的羁押将被取消,无需实际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仅适用于被判定为拘役或三年内轻度有期徒刑的罪犯。
并且,他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得以被宣布缓刑的考量之中,比如未满十八岁、为孕期女士或者年纪超过了古稀之年的人士,都应被适当考虑到。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
(1)罪行性质相对较轻;
(2)已经表达出其悔过之意;
(3)也没再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
以及(4)对关押地的社会没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然而,一旦被宣布缓刑,相应的刑惩也可能会同时被禁止,比如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进行特定行为,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地域范围,禁止其与特定的人员接触等。
请注意,即使被宣告缓期,附带的刑罚仍然需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