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当债权经过一定时间超过法定的诉讼有效期之后,将会自动转变为“自然债”形式,不再受到相关法令的保护与约束。
然而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我们仍需关注这些债权:
首先是当债务人以自愿的方式来履行债务责任时,尽管已过了诉讼时效期限,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偿还行为仍然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其次,当双方当事人能够重新达成合理且合法的协议时也是一种解决办法。
即,当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能够就原本的借款债务问题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种协议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和认可。
再者,如果债务人在信用社向其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进行签字或盖章,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原债务关系的重新申明和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该受到适当地法律保护。
最后,如果债务人能够主动地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是询证函,可以视为其进行的债务重新确认,在此之后产生的债权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