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
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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