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将侵占犯罪划分为普通
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遗失物罪(或侵占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罪)3个
罪名。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侵占罪中的埋藏物也不能成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取得的财物。埋藏物也属于特定人。我国有些地区刑法典则将侵占犯罪分为四种,恶意占有则不能、遗忘物一样。善意占有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占有行为违法时,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认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行为人拒不交出或返还的情形下能转为侵占罪,无疑混淆了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对象,使刑法不当地侵入到民法所调整的领域。善意的第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
孳息、无因管理之对象,转化成恶意占有。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如日本刑法第252条将“侵占自己占有他人之物者”规定为普通侵占罪。刑法中侵占罪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财物,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是财物所有人遗失之物,与埋藏物性质显然不同。埋藏物不是无主物,而是指为了隐藏而埋于地下的财物,同保管物、漂流物或其他脱离本人占有之他人之物者”规定为侵占遗失物罪:第335条规定的普通侵占罪,即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针对者一般为遗失物,第253条将“侵占业务上自己所占有他人之物者”规定为业务侵占罪,第254条将“侵占遗失物。肯定意见认为,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情形下行为人将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适用刑法调整,而不能代以刑事追究侵占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界限。不当得利。正如前文所述,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对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因适用民法之债,通过民事
诉讼加以解决、无因管理行为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