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1、普通的起算点如果在
保证合同中,
债权人与保
证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那么除非当事人此种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便该开始日早于主
债务人的履行期届满日也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即相关法律规定的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此外,当保证
合同成立之时,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即此时债务人已经处于债务不履行阶段,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显然不可能再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保证
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2、特殊情形下的起算点(1)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当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或虽有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保证期间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2)主合同预期违约时保证期间的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