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可以过户给一个人,但给其他人补偿,或者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前需要公证。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