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规则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做法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欺骗公私财物的做法。
(三)本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而且是直接有意,做法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有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做法中,做法人因做法分别,其犯罪有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虚构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做法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虚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做法人的有意内容来分析,如果做法人有违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