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无效,无效合同由于其自始至终无效,不需要撤销,但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并应认可之前的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