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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3 00:35:41 已帮助19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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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由此可见,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构成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也包括普通群众。因此,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这种犯罪是情节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话,公安机关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会处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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