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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处罚原则最新

吸收犯处罚原则最新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0 09:52:49 已帮助14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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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处罚原则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

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

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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