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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暴力取证,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法律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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