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人员迁入条件: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二份;
省外人员迁入条件:对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房屋产权人在我市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