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不一样,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的一种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346 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义务。在我国,学者们主要有下列观点:(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2) 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
(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
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上能够恢复原状这个事实出发。只要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的且能够恢复原状的就应赋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