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鉴定作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承担其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了: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这里面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并不包括鉴定费,所以当事人并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祸伤残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