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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限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限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量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量支付经济赔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量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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