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仓库不是有意或者无重大过失的话,仓库能够不承受赔偿职责。
2.如果是有偿保管的情况下,仓库要根据保管合同中商定的内容承受相应的违约职责,招致货物损毁的话,还要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3.我认为你说的情况更像是仓库意外失火了,由于负责人看管不善,至少存在重大犯错,无论可否有偿,都要承受相应的职责,只有在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火灾,仓库才能免责。参见法条: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商定或者超出有效储存期导致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2019-01-25 11:5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