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什么原由,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薪水,即便是不辞工,直接走人,用人单位也无权克扣薪水。另外,既然你辞工都批了,那么自准许之日,劳动合同解除,还有什么让不让走?还有,你已经提前30日书面辞工,不顾用人单位可否准许,劳动合同自动解除,还有什么让不让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薪水、《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019-01-18 17:46: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