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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盐城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合同奏效,合同当事人须履行合同商定,一方违约须承受违约职责。违约职责有商定职责,也有法定职责,违约职责的承受方式通常在合同中商定明确,按合同商定承受;合同中无商定的则按合同法、保证法和民法通则的限定来判定职责的承受方式与形式,比如:在建立合同关系时托给了定金,托付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返,收取方违约则要按托付定金额两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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