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临时祛除一个人的姓名的,因为房屋登记簿“预告登记权利人”项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而房屋登记所有权时是根据房屋登记簿来的。要祛除一个人的姓名,只能在房屋证下来以后,在去申请变换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有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能够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换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有申请。
2018-11-21 02:00: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