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三条限定,加班薪水应当按以下方式计量: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薪水准则=劳动合同限定的月薪水准则÷(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薪水准则=劳动合同限定的月薪水准则:;÷月计薪天数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薪水准则=劳动合同限定的月薪水准则:;÷月计薪天数21.75×300%.
劳动部
《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限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限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劳动者薪水。
实行计件薪水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限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水。
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量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准则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限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
实行不定时工时规则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限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限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薪水,即折算日薪水、小时薪水时不剔除国家限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为:
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律图天-104天)÷12月=21.75天
2018-11-15 19:3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