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变换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
2,根据以上法律限定,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你们分别意,主管强制要你们解除合同,解除做法因违法而无效;
3,你们能够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能够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损失的,能够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2018-10-18 05:29: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