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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街道调解处调解协议离婚,许可给另一方15万,现在另一方看房价有所涨就不配合过户,请问如果上诉,法院一办回要怎样判,如果另一方还不愿意配合那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人出面和我朋友一起去过户,还是要怎样处置

杨* 云南 - 红河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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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云南 - 红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限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路人的存款。
查看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看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路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路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本。但被申请执路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本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路人的存款的最长时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时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解决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解决,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路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路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能够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能够未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看、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议,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外省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到被申请执路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看、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认可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解决,不得以扣收到时借贷或借贷息金等任何借口拒却和搪塞。拒却协助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限定予以罚金,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予以纪律处罚。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限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花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时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时限内履行义务。如超出时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托付申请执路人。

2018-10-16 09:1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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