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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盗窃乙的彩电,刚出门时被乙老婆丙发现。丙认识甲,让乙回去了去找他,径直将彩电搬走。请问:甲的做法怎样定性?

郭* 河北 - 唐山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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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唐山

丙的做法应当根据其主观意思表示,及客观做法进行判断。具体“丙劝甲将乙打残”,丙到底是被认定为单纯表示劝说,还是被认定为与甲共有将乙打残的有意,单就陈述的多少个字,难以判断。另外,通常来说,一个人有犯罪决意及单纯的犯意表示,不作为刑法调整爱人,只有进一步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要求的,有犯罪预备做法的,才纳入刑法调整。因此,如丙确实有与甲共有将乙打残的有意,并实施了为甲提供“打残”的方法、准备工具、制造要求等等具体的客观做法,才可能构成有意伤害罪的共犯。

2018-10-01 01: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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