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纷争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议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认可为因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若大房东与二房东可否已签订租赁合同,在两方解除或者经法院裁判解除合同之前,合同有效。
2.二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合同,虽然是转租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限定,二房东与租户间的租赁合同在两方解除或者经法院裁判解除之前,合法有效。
3.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大房东无权要回租户押金。租户押金是基于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合同商定而托付的,租赁期满租户不再续租,二房东应按照商定将押金退还租户。租户和大房东无直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押金不隶属二房东的到时债权;若大房东控制了押金,大房东私行没收租户押金不能律依据;由于二房东已经逃跑,押金收不回去,租户能够在押金范围在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免除押金范围的租金给付义务,大房东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变少。
(2)租户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因对租户加租。租户交纳租金的依据是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大房东认可,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租赁期外,如果大房东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租户与二房东无续约的法律基础,那么租户可选择与大房东续租或者不租。
4.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不能律依据。
物业公司无停水停电的权力。供水供电是大房东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之间的合同履约做法。只有大房东违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的限定,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才有可能行使停水停电的权利。物业公司隶属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无权停水停电。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如无明确商定,也不能采取停水停电做法。大房东在解除合同之前,私行授意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隶属违约做法。所以,无论是物业公司自己做出还是在大房东授意下做出停电做法,均不能律依据。
2018-09-26 03:3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