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意外:导致患者丧命、重度残疾的;
第五十条医疗意外赔偿,按照下列事项和准则计量: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意外对患者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花费计量,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花费。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花费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量,对收入高于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量;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三)住院伙食补贴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准则计量。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五)残疾生活补贴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出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赔偿功效器具的,凭医疗组织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花费计量。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限定的丧葬费补贴准则计量。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本领前事实上扶养且无劳动本领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计量。对不满16岁的,扶养到16岁。对年满16岁但无劳动本领的,扶养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出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事实上必需的交通花费计量,凭证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准则计量,凭证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导致患者丧命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6年;导致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意外处置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限定计量,计量花费的人数不超出2人。
医疗意外导致患者丧命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另一半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限定计量,计量花费的人数不超出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意外赔偿花费,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受医疗意外职责的医疗组织支付。
2018-09-10 16:14: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