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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限制名声做法本领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纪,隶属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无效合同?为什么效力待定合同种类里有这一种情况,而无效合同中也有这一种情况?

吴** 广西 - 百色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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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百色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有什么合同法第47条限定,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纪、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即已到14岁不满18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做法的精神病犯者订立的与其年纪、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做法人短缺缔约本领,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隶属。根据合同法限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做法本领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限定,做法人无、越过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奏效力,由做法人承受职责。此类合同因为做法人无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无处罚权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限定,无处罚权的人处罚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罚权人订立合同后获到处罚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短缺处罚权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获到处罚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能够修正;三是必须隶属《合同法》限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时限附要求、可撤销可变换合有严格差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差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短缺完全缔约本领或者处罚本领,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要求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决裂法,违背法律的强制性限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应当无要求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2018-09-01 20: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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