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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A是朋友。A在一次无心中知道了我的秘密,随后他就以此为要挟,屡次向我恫吓财物。这可否隶属敲诈恫吓罪?敲诈恫吓和抢劫有什么差别?

杨** 贵州 - 贵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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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恫吓罪】敲诈恫吓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恫吓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胁迫、要挟等方法,强制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做法人实施了敲诈恫吓的做法,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敲诈恫吓,是指以胁迫或者要挟的方法,强制索要他人财物的做法。此处应把握三点:(1)胁迫或者要挟的内容,能够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能够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
做法人宣称要侵害的爱人能够是财物所有人、拥有人或者管理人,也能够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胁迫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肯定时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3)胁迫、要挟的方式无限制,既能够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能够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2构成本罪以恫吓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要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未达此数额准则的敲诈恫吓做法,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3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有意,并以违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做法人实施胁迫、要挟,是为了取回自己被他人违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自己的债务,因短缺犯本罪的有意,而不能评本罪。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本罪的“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
屡次敲诈或敲诈多人的;以暴力相胁迫进行敲诈的;敲诈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敲诈做法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后果的等。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将公私财物抢走的做法。
敲诈恫吓罪主要与以胁迫方式实施的抢劫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分两罪主要应把握以下多少个方面:
1看胁迫的内容。敲诈恫吓罪胁迫的内容较广,能够是以暴力相胁迫,也能够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等进行胁迫。而抢劫罪胁迫的内容仅限于暴力。因此,凡不是以暴侵害人身相胁迫的,都能够排除在抢劫罪之外。
2看胁迫的方式。敲诈恫吓罪胁迫的方式无限制,既能够向被害人当面进行,也能够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胁迫。因此,只要不是当场对被害人进行胁迫,即使以暴力为内容,也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本罪。
3看违法取财的时间。敲诈恫吓罪通常是限定在肯定的时间之内取财,有时也能够是当场取财。而抢劫罪只限于当场取财。所以,只要不是当场取财的,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4看胁迫付诸实施的时间。敲诈恫吓罪将胁迫变成现实,通常是在设定的取财时间过去之后的将来某个时间,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当场实施。但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将胁迫付诸实施。故凡设定将来某个时间实施侵害的,肯定不是抢劫罪。
5看索要的内容。敲诈恫吓罪除恫吓财物之外,还能够是恫吓财产性利益,且能够是不动产。抢劫罪则只限于财物,且不包括不动产。
总之,凡胁迫的内容是暴力,逼取的又是财物的,只要同时符合三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不需要其要求当场就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反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就不隶属抢劫罪。如果符合敲诈恫吓罪的定罪准则,应当以敲诈恫吓罪处置。

2018-08-28 17: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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