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强奸后)又出卖的”属于牵连犯,即:为实施一个犯罪目的,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你说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他属于“二道贩子”。就是说他第一次“买妇女”的行为是为了转手“卖妇女”。因此他的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我们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该把他这“一系列”犯罪事实全看做是“拐卖妇女”。所以,你说的在卖之前还有强奸行为当然也就是属于“在拐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这种情况了。我认为定“拐卖妇女罪”,同时还有个加重情节“奸淫被拐卖妇女”
2017-06-05 14:34: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