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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 遵义
《证据限定》第5条限定:在合同纷争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奏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奏效的事实承受举证职责;主张合同关系变换、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惹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受举证职责。对合同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受举证职责。刘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受举证职责。可见,甲应当对他们之间合同有效的事实举证,乙应当对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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