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限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第193条第1款限定:“因受赠人的违法做法招致赠与人丧命或者丧失民事做法本领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根据以上限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能够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弟兄姊妹、祖爸妈和外祖爸妈、孙娃儿和外孙娃儿。“严重侵害做法”,要求受赠人必须要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冒犯刑法和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做法,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做法。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无犯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最明显的是:刑事裁判书、治安处罚款单、民事裁判书等书证来确认。
2018-07-03 13:30: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