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消防行车道6.0.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行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行车道。6.0.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行车道。6.0.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行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超出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出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表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行车道。6.0.6厂子、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行车道。占地表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表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行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行车道。6.0.7可燃手续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行车道。消防行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限定:1储量大于表6.0.7限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行车道。2占地表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手续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行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行车道,消防行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行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行车道。3消防行车道与手续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4中间消防行车道与环形消防行车道交接处应需要消防车拐弯半径的要求。表6.0.7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稻草、麦秸、木材(m3)甲、乙、丙类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毛、化纤(t)芦苇(t)液体储罐(m3)储罐(m3)储罐(m3)储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6.0.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行车道。6.0.9消防行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行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6.0.10环形消防行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行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行车道应设置回行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行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行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需要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6.0.11消防行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行车道,且两行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2018-04-03 14:25: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