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房屋证解决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限定: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能够依照本办法的限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手续。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隶属房屋所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证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认可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的证明手续。第八十四条解决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组织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奏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换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换的;
(二)房屋坐落变换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配、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续;
(六)其他必要手续。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转移的证明手续。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认可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认可的证明手续。第八十七条申请乡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隶属房屋所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限定外,房屋登记组织应当不予解决。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公司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典质,申请典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典质合同;
(六)其他必要手续。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组织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第九十条解决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能够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限定。除上述限定外,各地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限定,建议你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询问一下。
2018-03-22 11:04: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