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限定:“女方在怀孩子期间和分娩后2年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限定:在女方怀孩子期间和分娩后2年内,“女方提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孩子和分娩后的肯定时限内的诉讼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什么情况隶属“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通常是指女方因私通怀孩子(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做法而导致怀孩子)的情况。男方在女方私通怀孩子后或在女方分娩2年内提议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2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议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2年内的离婚诉讼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2018-03-22 10:53: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