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方面的法律都要求进行收养登记或者公证,否则收养关系不能认定。但是,如果收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1992年4月1日)之前,能够按照事实收养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解决收养关系公证。《司法部关于解决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限定:在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能够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两方确实共有生活多年,以爸妈娃儿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爸妈娃儿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爸妈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能够为当事人解决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到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有生活时成立。解决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2018-03-13 16:28: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