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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0年一直在国企,2008年改革,(改革时无赔偿金)改革后也一直在原单位工作至2016年

王** 广东 - 清远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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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清远

国企员工经济赔偿金的通常准则对于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改革的国有公司,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公司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限定准则的,按照限定执行;无限定准则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限定的准则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赔偿准则在肯定程度上有所分别,其主要限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限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限定的具体准则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2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按2年的准则发给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薪水计量准则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水。其中,员工月平均薪水低于公司月平均薪水的,按公司月平均薪水计发;员工月平均薪水高于公司月平均薪水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公司月平均薪水3倍的准则计发。公司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2018-02-17 17:4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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