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平均是除以事实上工作的月数,也就是在交纳社保的月数。
1、城镇工人基数确定:每年2-4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上限上年社平薪水300%(2008年为9,967元)/下限为上年社平薪水的40%(5年内过渡到60%,与医疗保险相同,2008年为1329),生育、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薪水300%(2008年为9,967元)/下限为上年社平薪水60%(2008年为1993元)。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4月根据上年最低薪水和社平薪水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薪水(2008年为730元),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薪水60%(2008年为1993元),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薪水60%(2008年为1993)。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通常在0.2%-2%之间。
2018-01-01 12:3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