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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差别

张* 河北 - 衡水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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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衡水

  驳回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流程法的限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经过中,发现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限定的诉讼要求和法院的立案要求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做法。驳回诉讼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流程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诉讼要求的诉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限定,应当驳回诉讼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限定,诉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4)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诉讼要求,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民诉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则应裁定驳回诉讼,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2.原告的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流程之后才确认其做法隶属民事诉讼法第124条限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决其诉讼要求的。rnrn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要求,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做法,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限定的实体请求,用裁判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背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法律限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另一方又以此作为抗辩借口。

2017-12-12 16:5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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