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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公司签订了合同为2008年7月11日—2012年1月31日,试用期为2008年7月—2009年1月10日

罗* 江苏 - 苏州 劳动争议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苏州

你要赔偿相应的训练花费,已经工作的期间部分不用支付。

2017-12-03 10:3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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