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失的,先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赔偿,不够部分由车辆使用人赔偿。《侵权职责法》第49条限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所谓机动车所有人有犯错,是指机动车所有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行驶资格的人使用,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也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因此,只要是将车辆出借给有行驶资格的人使用,出借人(车辆所有人)就不应承受赔偿职责。
2017-11-25 05:05: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