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丧命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按二十年计量。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丧命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丧命赔偿金赔偿的爱人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纪太小,赔偿20年就结束,年纪大一点的就是年纪每增加一岁就减少2年。
2017-10-29 09:26: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