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修订后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新交规”第六十九条的有关限定: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也就是说,C1照行驶员在“实习期”只有减分满12分,才会注销行驶证(行驶证注销后,需要再次报名,与第一次相同,参加科目
1、科目
2、科目
3、科目4考试)。C1照行驶员在“实习期”扣6分,不会延长“实习期”。只有领取B照和A照的行驶员,在实习期扣六分(未达到12分)实习时限延长2年。下面是《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条的全部内容:第六十九条机动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被注销的行驶资格不隶属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限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行驶资格。拥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行驶证的行驶人在2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时限延长2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行驶资格。
2017-09-26 02:31: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