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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娃儿抚养权、改姓名

王* 广东 - 广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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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广州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限定,非婚产娃儿享有与婚产娃儿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能够看出,法律对非婚产娃儿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产娃儿同样享有受爸妈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置非婚产娃儿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限定的如下通常准则:
(一)哺乳期内的娃儿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限定:“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娃儿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爸妈两方商量确定,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两方的情况裁判。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限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三)如果娃儿是已到10岁的未成年人,爸妈两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限定,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
;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
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及有关法律限定,从娃儿利益最佳原
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
(1993)30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限定。
一、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
(2)
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
(2)
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
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
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祖爸妈或外祖爸妈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
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爸妈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以准许。
生父或者生母认为非婚产娃儿与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的,能够按照婚姻法对变换更娃儿抚养权的限定,解决变换手续。

2017-09-13 18:3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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