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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 - 双鸭山 贪污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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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双鸭山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有2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021-03-09 14:4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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