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坑取土、敷设管线、硬化地面、堆放杂物、使用明火、倾倒或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废气;
(二)挖根折枝、攀树摘果、剥损树皮;
(三)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或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
(五)损坏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其它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2020-09-28 21:24:00 回复